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创新
AI看看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难预测,中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会促进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立,更会造福于民,进一步提高国民社会生活的便利程度。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也会对社会治理模式,特别是相关法律的创新提出挑战。法律创新应与人工智能的发展“如影随形”,只有积极进行人工智能法律理论前沿研究,制定科学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开展行之有效的人工智能司法创新改革、创新人工智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方能实现“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构筑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先发优势,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伟大战略目标。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理论创新
法律理论的创新是实现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创新的基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会不断改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模式,转变传统法律观念,最终引起法律价值导向的重构。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虽不会受制于法律理论的内容,但却出现了人工智能法律问题无法从传统的法律理论中寻求依据的现象,既有的法律理论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回应能力不足,无法给予这些法律问题以方向性的指引。必须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过程中实现“引领性”立法研究,其中涉及法学思想的转变和与时俱进。人工智能与早期技术最显著不同的特征是,人工智能具有自主行为的能力,人工智能系统已经可以执行复杂的任务,例如自动驾驶汽车、智能机器人等,无需多加人工控制,甚至无需监督。作为一种智力化产品,人工智能正在日益消除人与工具之间的界限,2017年,沙特阿拉伯授予美国汉森机器人公司生产的机器人“索菲亚”以公民身份,这是人类历史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索菲亚还参加了中央电视台的《对话》栏目。赋予机器人以法律上“人”的身份,将对传统法律主体理论带来巨大的冲击,“法律人”是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自然人取得法律主体身份的前提是生命,组织(如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身份的前提是依法登记或行政命令。显然,机器人既没有生命,又不符合法律意义“组织”的构成要件,如果将机器人纳入法律主体范畴,必须重构法律主体理论体系。正如汉森机器人公司创始人大卫·汉森在《对话》现场所言,“如果说一个机器人的身份说明她未来的发展获得了自由的权利,所以我们现在就应该做准备。”随着机器人保姆、机器人护士、机器人律师、机器人会计等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的普及,传统法律理论的变革刻不容缓。
二、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制度创新
法律制度创新是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创新的核心内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快速涌现,凸显出现有法律制度体系的滞后与不适:第一,存在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若干“空白”,传统的以人类行为为中心的法律规则无法适应以“大数据”“智能算法”为主体的应用环境,例如,机器人能否成为“作者”“机器人保姆”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责任、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问题等。第二,即使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可以勉强找到法律依据,但在人工智能法律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出现了问题,例如,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加剧了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难度,如果仍然按照现有的隐私权、信息权制度,将无法解决人工智能在搜集具有特定属性个人信息时,可能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问题。可见,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为法律秩序带来了新的变化,仅依靠既有的法律规范不足以对人工智能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规范和调整。应当逐步建立以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战略为背景的人工智能法理风险控制机制,兼顾公平、效率和成本,尽快找到解决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最优途径。此外,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适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应当辐射到多个部门法领域,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诉讼法、家庭法、刑法、行政法等,通过法律、政策、习惯等多种途径的综合治理。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绝不是阻碍和限制人工智能的发展,而是运用法律机制来减少人工智能带来的公众风险,在最大限度上为人工智能技术进步创造安全的、可持续性发展的法制环境。
三、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适用创新
法律适用创新是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创新的重要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永远都会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需要裁判者不断进行法律适用上的创新,特别是我国目前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创新更为必要。法律适用的创新有利于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快捷性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由于立法程序繁复、耗时冗长,法律的滞后性在人工智能时代更为凸显,必须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前瞻性需要,进行适时的、司法层面的创新。应当看到,人工智能是一个相当广泛的领域,至少涉及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理解与交流、认知与推理、机器人、博弈、伦理和机器学习等七大论域,还涉及哲学,认知学,数学,神经生理学,心理学,计算机科学等多个学科。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案件的数量将迅猛增长,案情也将日趋新颖复杂,这就对法官的专业性、技术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考虑在人工智能技术较为发达、人工智能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域,建立“人工智能法庭”或者“人工智能法院”试点,培养审理人工智能案件的专业审判队伍,创新人工智能法律适用模式,以更科学的方法、更专业的裁判,为解决人工智能法律纠纷、维护人工智能时代的公平正义设置最为坚固的防线。
在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的同时,于法律层面对人工智能进行引领和规范也必须同步开展,不能形成“先发展后治理”的形式。开展人工智能法律创新,必将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障人工智能技术平稳快速地融入社会生活之中,同时为实现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