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加密货币基金设立之香港特别行政区篇

罗Sir说

    作为国际知名的金融中心,香港基金管理业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海外,这得益于香港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透明的监管制度,以及优惠的税收政策等等。相比开曼群岛等地,香港似乎并不是基金设立的首选之地,但这种情况似乎会有所改善。
    2018年7月,香港正式推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ies,OFC)结构,主要适用于二级市场投资、方便投资者不时申购和赎回的开放式基金。2019年4月,香港实施《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缴付利得税)(修订)条例》(以下简称“《豁免条例》”),为基金设立提供了税收支持。在此背景下,越来越来的的基金管理人愿意选择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加密货币基金设立地。
    一、 香港基金设立形式
    现行体制下,可在香港设立的基金形式主要有两种:单位信托和OFC。两者均主要适用于零售基金或对冲基金。2019年7月,香港金融管理局、SFC、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税务局成员组成的特别行动小组(以下简称“特别小组”)就LPF作了若干提议(“提议”),并向各类机构寻求反馈意见。根据该提议内容,香港设立基金形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基本组织结构
    LPF至少由一位普通合伙人(GP)和一位有限合伙人(LP)组成,LPF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GP负责LPF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对LPF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LP参与经济利益分配及其他允许的LPF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中,GP须是在香港成立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而LP可以是任何地方的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
    (2)组织文件
    LPF成立和运作的核心组织文件为有限合伙协议(LPA),全体合伙人对LPA的约定事项享有自主权,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和策略、LP入伙与退伙、基金份额转让、基金治理和决策机制、合伙人权利与义务以及重要经济安排(如出资、收益分配和回拨机制)等。
    (3)注册要求
    LPF的名称中须包含“Limited Partnership Fund”或中文“有限责任合伙基金”字样,LPF应有香港注册地址,并取得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LPF的注册事务由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处”)负责,且LPF的设立无需向SFC备案/登记[4]。此外,LPF的注册申请须通过在港执业的律所或律师(solicitor)代表基金向注册处提交,而非通常的注册代理。
    (4)SFC监管
    通常情况下LPF不受SFC的监管,除非LPF的任何行为落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Cap.571))(SFO)规定的范畴,且不适用SFO项下的任何豁免。
    (5)LP安全港规则
    LP参与特定事务时不会丧失其有限责任保护,包括但不限于:
    (a)担任GP、LPF或被投企业的董事或其他职务(如适用);
    (b)就LPF特定事项参与讨论、提供建议、批准或授权;
    (c)召集、出席和参与合伙人会议;
    (d)就LPF账册、估值、资产或其他事务进行检查或提供建议;以及
    (e)参与特定事项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i)LP或GP入伙、除名;(ii)LPF期限延长、终止;(iii)更换负责LPF日常管理者;及(iv)LPF对外承担债务或债务展期等。
    (6)文件及记录保存
    LPF的GP或管理公司应保存LPF的如下文件及记录:
    (a)财务记录(包括审计报告);
    (b)合伙人名册;
    (c)对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材料;
    (d)投资项目相关的文件和记录;以及
    (e)实施全球税务信息交换所需的相关信息等。
    (7)审计与托管要求
    LPF的GP须为LPF指定审计师对LPF进行年度审计,并确保LPF资产有适当的托管安排。
    二、 税收扶持
    香港设立基金的显著优势就在于税收优惠。为保持金融吸引力,香港一再修订其《税务条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基金进行税务豁免,并扩大豁免的范围,旨在吸引更多的国际基金到香港进行资产管理。
    早在2006年,香港就推出了针对离岸基金(但不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的利得税豁免规则,并在2015年将豁免对象进一步扩大到离岸私募股权基金。而2019年4月1日生效的《豁免条例》将利得税豁免全面适用于离岸基金与在岸基金。
    香港除了让投资基金除了采用单位信托结构外还可以以公司的形式在香港设立,相关的税务豁免安排立法也已生效。香港金融发展局认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会进一步促进香港作为亚洲资产管理中心的发展,吸引更多传统基金及私募基金。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豁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要求公司为香港税务居民(而香港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豁免规则都要求其为非香港税务居民),因为对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税务豁免是为了吸引外资在香港设立和管理基金;
    二是要求公司始终遵守《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该守则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从注册到终止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规定。
    随着大湾区的发展,加上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划,大陆及香港都强调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规划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未来香港会成为更具吸引力与竞争力的基金设立地。
    References
    [1]?《海外基金设立地角逐之香港入场》,https://hk.lexiscn.com/topic/legal.php?tps=ln_cm&act=detail&id=336364&newstype=3&eng=0&keyword=%E5%9F%BA%E9%87%91%E8%AE%BE%E7%AB%8B%2C%E9%A6%99%E6%B8%AF%2C%E5%9F%BA%E9%87%91%2C%E8%AE%BE%E7%AB%8B&prid=bb11f229-fe5e-7c92-380f-467f5de55a6b&crid=32985912-a884-4c60-aee6-c47afe9d0503
    [2]?《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https://hk.lexiscn.com/topic/legal.php?tps=ln_cm&newstype=1&act=detail&content_type=T&origin_id=3392949&provider_id=1&isEnglish=N&prid=32985912-a884-4c60-aee6-c47afe9d0503&crid=43f43fdd-8d13-446f-bd62-2b3ee7095c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