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VR著作权案 被告判赔46万元
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VR全景摄影作品,侵犯著作权,诉至法院。昨天,海淀法院开庭审理这起首例VR作品著作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全景客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VR全景摄影作品,其中,作品《故宫》已由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权。全景客公司要求被告赔偿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同创蓝天公司则辩称,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瑕疵,对于部分作品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证明:76幅作品中,仅有43幅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且,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用户免费注册和发布,公司已在用户协议中对遵守著作权法等规定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另外,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推荐,也未从涉案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涉案内容进行了强制关闭,因此,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还提出,原告索赔数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权利的证据。另外,经查证被告方网页,网页前端并未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者信息,且被告的法律声明中声称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均由其享有权利,因此,被告应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首先,涉案作品均为全景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拍摄和创作难度;被告将涉案作品直接展示在其网站上用于商业案例宣传;涉案作品的在线浏览量较大,受关注度较高。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公司代理人表示保留上诉权利。(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