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受损


    
    
     前言
    

    

     随着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化,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越来越普遍导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随之增长,这导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探究学习有了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想要更好的保障网络虚拟环境的安全,对网络用户使用者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则还需要完善和扩充相关网络虚财产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法律属性得不到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也难以实现,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也会变得相当棘手。想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首先需要在立法中明确其法律属性,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以规范。
    
    
     1.扩大司法解释的范围及完善司法解释。虽然《民法典》在大致方向上纳入了网络虚拟财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范围内,但由于《民法典》本身也是处于新生阶段,确实也存在其缺陷和局限性,更何况距今为止尚未颁布直接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司法解释。
    
    
     2.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说较为完善且救济途径比较完善的一套完整且成熟的财产权利保护体系,其中也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若可以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侵权责任编中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即可以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救济途径。
    
    
    
    
    
    
     (二)明确归责原则
    
    
     明确归责原则在网络虚拟财产救济中是极为重要的,归责原则能够直接决定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归属,进一步明确在诉讼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和实体公正。1.对网络运营商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在网络虚拟空间的网络技术以及运营相关软件的过程中能力已经非常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就有失公平。2.对网络用户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用户使用者地位是平等,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无太大的网络技术悬殊,每一位网络用户使用者的遭受风险也相等,这种情况下依旧建议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较为合理。若原告举证困难可以寻求网络运营商的帮助或者直接将网络运营商列为案外第三人。
    
    
    
    
    
    
     (三)建立价值评估体系
    
    
     在《民法典》中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要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进行计算,予以补偿。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评估出受损虚拟财产的价值既缓解了法官的压力,既保障了原告的实体权利。
    
    
     1.影响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赔偿的因素。以流通货币赔偿在网络虚拟空间损失的网络虚拟财产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考虑:①网络使用者在网络虚拟财产中投入的实际财产。网络用户若要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平台充值都是网络支付,这一类证据既方便查找也方便提取。②网络运营商对外的销售价。在经济学中,可将有价值的一切等价物都置于流通中,若网络运营商在网络平台上对外出售该账号或者装备等,会有其相应的价值,可以根据该价值为参考依据,但不得为定案依据。③市场交易价格。网络用户之间对该账号、装备等交易的价格也可以作为参考,网络用户都是网络虚拟财产市场的参与者,对虚拟财产的价值都有相应的评价,但由于网络用户的个人价值判断存在差异,不能准确评估。④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的权利时,受害人可能因为失去固定的财产而间接导致其损失其他权利。例如网络游戏中的孳息等。
    
    
    
    
    
    
     2.建立损害赔偿评估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评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大小成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难题,在相关法律具有局限性的前提下,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又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需要通过确立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去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司法实践中审理相关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公正性。目前为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时会通过结合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举证自己的损失和参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中的价格来综合考量所涉案虚拟财产的价值。除了线上交易,还存在着线下交易,线下交易加大了交易财产的价值衡量的困难,网络用户双方的经济条件和价值观都会有所影响,同时也加大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困难。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标准需要完善。
    
    
    
    
    
    
     (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
    
    
     在《民法典》中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则,并且适当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由于在《民法典》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并不完善,从而导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精神损害赔偿该如何完善说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1.明确损害赔偿标准。随着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早已和显示交付财产高度混合,相互转化,网络虚拟财产潜移默化的得到了大众的认可和接纳。若权利人在网络虚拟财产被侵害时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就要确定该具体的网络虚拟财产中是否具有相应的人格利益。若某些特定的游戏帐户所有者在使用该账号时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根据自己的喜好和特征塑造某种特别的游戏角色或者对其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其中寄托着自己深厚的情感,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待审理法院根据案情具体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其他侵权责任中也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也存在着一定的举证困境。只有在精神状态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程度达到严重时才有可能由审判机关裁判精神损害赔偿。首先,精神损害的成都大小很难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需要对自己的精神损害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不能被有心之人滥用,要确立与相应侵权行为对应的标准或者要求才能达到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2.完善司法解释。在《民法典》第1183条中扩充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其中包括特殊纪念意义物品遭受侵权时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问过错,只要是具有纪念意义或者特殊含义的人格象征意义的物被侵权时,权利人即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一向难以统一规范,再者《民法典》出台时间并不悠久,我们应该在适用《民法典》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法典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或者经常修正,但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颁布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去完善《民法典》遗留下来的空白和缺陷,填补漏洞。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民事纠纷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加以完善,才能够使保障网络虚拟财产效率与公正最大化。
    
    
    
    
    虚拟资产受损是指通过攻击、欺诈、恶意程序等其他行为导致的对虚拟资产、智能合约和区块链网络的不利影响。它的表现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考虑:技术层面、合约层面和政策层面。
    在技术层面,由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和去中心化,攻击者可以利用技术漏洞,对虚拟资产进行破坏。例如,利用缓冲区溢出攻击系统,以增加持币量,降低币的价格。此外,攻击者也可以利用漏洞从系统中抢夺虚拟资产,消耗系统性能,例如花费大量虚拟货币来抗击系统性能。
    在合约层面,智能合约是操作虚拟资产的基础,如果合约漏洞被利用,就会造成交易失误,给虚拟资产带来损害。例如,攻击者可以利用跨链攻击的技术,改变钱包转移的数量,把资产转移到另一个钱包中,而无需知会用户。
    在政策层面,现在虚拟资产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存在政府的监管缺口。这给攻击虚拟资产制造了良好的渗透条件。特别是非法活动,如贩运、犯罪和恐怖活动,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总而言之,虚拟资产的受损主要是由于技术漏洞、智能合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监管法规造成的。要想避免被攻击,除了加强技术安全,构建安全的智能合约之外,还需密切关注区块链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框架,让更多使用者信任虚拟资产,从而构建安全的虚拟资产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