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人工智能“创作”没有著作权
7月11日消息 昨日,人民日报发文《人工智能“创作”没有著作权(以案说法)》,通过一件法律案件,来系统的描述了人工智能的“创作”是否享有著作权。
人民日报列举了一则案例: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称,该律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2018年9月10日,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该文,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被告对此并不认同,其认为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而非通过自己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片作品的独创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文章中的文字是由原告独创性表达,因此被告构成侵权。
人民日报强调,尽管人工智能软件创作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并不是说可以随意使用。软件研发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人工智能从诞生以来,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可以设想,未来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产品,将会是人类智慧的“容器”。人工智能可以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能像人那样思考、也可能超过人的智能。
早在2018年,央广网就给出过类似的结论,央广网表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不是“人工智能”智力创作的成果,不应获得著作权保护。在著作权领域,作品就是人的大脑发挥作用的结果。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人类的智力成果”,表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反映出作者与作品的关系:作品是自然人的智力创作成果。
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明檑的说法,“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