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数据造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各方应该怎么做?

邻章

    文|邻章
    市场的竞争,从不仁慈,但即使是不仁慈的市场竞争,也不欢迎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在我们的预想中,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竞争应该是基于实力的优胜劣汰;但观察行业现实,却能发现许多市场参与者并不能遵循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而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采用数据造假、造谣中伤、蓄意抹黑等变形动作,来打击竞争对手,取悦市场与资本。
    但表演终究是表演,更何况是这种拙劣的表演。所以这些变形动作,最后也往往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贻笑大方。
    最近一例发生在电子签约市场,事件主角是北京易观智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电子签约厂商e签宝(杭州天谷科技有限公司)。
    据北京朝阳区市场监督局下发的京朝市监罚字【2021】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易观智库与e签宝存在合作关系和经济往来,在其发布的《人力资源电子签约市场专题分析报告2020》的‘中国人力资源场景第三方电子签约市场份额’表格所在页面和《中国电子签约市场专题分析2019》的‘中国互联网电子签约市场市场份额’表格所在页面,以虚假统计口径宣传e签宝在电子签名市场份额领先于其他厂商、拥有最强的综合实力、渗透力最高等结论,构成了通过撰写行业报告的方式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200000元。”
    
    这件事情:
    于e签宝而言,作为电子签约这一严肃行业中的公司,如今却卷入了市场份额数据造假事件,怎么说都是不恰当的,于行业而言,无疑也是给整个电子签约行业做了不好的示范。
    于易观智库而言,其将原本应是反映行业竞争现状,应以客观、公正为准绳的数据,看作是其可以随意打扮的存在,同样是对行业严谨性的不尊重,是给数据统计行业在抹黑。
    并且易观智库的造假手段也略显低级,属于数据造假中的显性造假——其报告之所以被发现有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公布的这两份报告有违市场普遍认知。
    其实在易观智库这种显性造假外,于数据造假而言,还有许多更为隐性的造假手法——诸如利用统计口径差异(常见的Sell- in与Sell out统计)、故意忽略规模基数差异(不谈用户规模,只谈投诉量)、利用图表视觉误差等手法作出的种种统计数据等,可以说是不一而足。
    如此种种,也难怪美国统计专家达莱尔·哈夫会将统计数据看作是世界上三大谎言之一,当然他说的是统计造假。
    也正是基于此,于我们普通用户而言,在以统计数据作为决策参考时,更需擦亮自己的眼睛,预防、辨别出统计数据中常见的这些小把戏,选择具备真正有意义的统计数据来作为参考。
    说谎的数据,变形的市场竞争
    格罗夫纳曾言:“数据本身不会说谎,但说谎者需要数据。”
    从现实来说,易观智库和e签宝数据说谎背后,反映的是行业中一些公司面对市场竞争时的动作变形。
    如我们所见,在企业数字化转型大潮以及降本增效等多重优势助推下,近年来电子签约市场发展迅速,迅速成为了具备超千亿市场容量的赛道。
    诱人的市场前景,也让这一赛道入局者众多,甚至腾讯、阿里等巨头也以投资的形式也参与其中。
    但众多的入局者造就的是赛道拥挤,而在市场优胜劣汰、虹吸效应显现的现实下,资本、资源更愈发朝着头部玩家聚集,但即使是头部玩家们,在融资层面也是面临激烈的竞争压力。
    在此现实下,也就不难理解一些市场参与者为何在市场竞争中,开始搞一些变形的动作了——这些公司之所以数据造假,其目的无外乎于试图借此取悦市场,以便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为自身在融资、产品推销、对赌协议等方面获取优势。
    但于市场而言,这些数据造假者,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目的,其行为本质依旧是以非正当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伤害的是这个行业依靠自身努力进行市场正常竞争的主体,破坏的是驱动整个行业向前发展的内在公平机制,长此以往,也或将让整个行业走向衰败。
    也正是基于此,面对这一幕幕造假行为,我们需要坚决说不,需重拳出击,打击数据造假行为,以让有助于社会进步的新兴行业在有序竞争的轨道上前行。
    打击数据造假,需行业自律与监管重拳双管齐下
    那么,面对数据造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各方应该怎么做?
    个人认为打击数据造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迫切需要行业自律与监管重拳双管齐下,共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从行业层面来看:
    市场参与主体洁身自好,严格自律应当是第一位的,毕竟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是滞后的,而自律则是具备主动性的。
    试想,如果市场参与者人人都能自律,都能恪守公平竞争的信念并付诸实践,那么造假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所以于市场参与主体而言,从一开始就应该树立起“苦练内功,不走邪路”,用技术竞争力促进业务发展的信条,而不是将耍小把戏,糊弄用户与市场作为竞争手法。
    毕竟造假或许能够忽悠一时,但真正的竞争力却是造假无论如何也无法获得的。
    从监管层面来看:
    则需相关监管部门针对行业乱象制定出明确的监管办法,对造假事件做到零容忍,让造假者付出高昂代价。
    可喜的是,相关监管部门针对一些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乱象,已然快速出手,正引导着这些行业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诸如近年来兴起的直播带货行业,从现实来说,它开辟了商品销售的新模式,在疫情期间其于行业而言也是意义重大;但与此同时也能看到,直播带货行业存在的诸如产品质量低劣、数据造假之风盛行等乱象也正在伤害着这一新兴行业持久发展的根基。
    也正是基于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及时出手,在今年四月份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并在五月份开始实施,以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就是显著一例。
    业内认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正式实施,对网络直播营销各项事宜做出的明确规定,为行业健康发展与监管奠定了基础,为整个行业持续向前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这是《办法》对直播行业的意义所在。
    但很显然的是,需要类似《办法》的不止是直播营销行业,其他行业同样需要具备针对性的监管办法,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写在最后
    “一匹马如果没有另一匹马紧紧追赶着并要超过它,就不会疾驰飞奔。”
    这是竞争激活市场活力的作用,但这种活力激活的前提则是要建立在公平、有序的基础上,可以说公平、有序竞争才是行业发展基石。
    在此,部分主体的市场造假等行为,显然破坏了公平,损害了行业发展基石,最终导致的也或将是整个行业走向没落,这也是我们为什么需要反对、打击数据造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因所在。